2022年05月31日10:18:20
為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發動群眾踴躍檢舉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舉報義務及途徑。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義務向公安機關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
舉報人舉報可以實名或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舉報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或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信箱、網站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匿名舉報致舉報人無法查實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二條??舉報線索處理。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線索應當認真受理,嚴格登記制度,記錄舉報人聯系方式,及時開展核查,并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受理舉報的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三條??獎勵對象。舉報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未發現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經核查屬實,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同一線索或同一案件的,按舉報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獎勵,后舉報人不予獎勵;兩人以上同時舉報同一線索或案件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人貢獻大小在規定的金額內分獲獎勵。
對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線索或已經立案的案件舉報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知悉的,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涉嫌犯罪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等情形,不予獎勵。
第四條??獎勵內容。舉報下列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并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一)利用爆炸物品、槍支彈藥進行殺人、強奸、綁架、搶劫、傷害的;?????(二)盜竊、搶劫、搶奪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使用、持有、私藏、攜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的;?????(四)經依法許可從事爆炸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單位和槍支彈藥制造、配售單位違法制造、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的。??????第五條??獎勵標準。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舉報人員,視舉報線索發揮作用情況,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一)破獲利用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行殺人、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案件的,獎勵10000元至50000元。?????(二)破獲盜竊、搶劫、搶奪及非法制造、買賣、郵寄、運輸、儲存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獲此類團伙犯罪案件的,獎勵2000元至20000元。?????(三)繳獲軍用槍1支,民用槍或者火藥槍、仿制槍、自制槍、改制槍2支,仿真槍10支或者軍用子彈10發、民用子彈100發以上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四)繳獲炸藥1000克或者黑火藥、煙火劑3000克,雷管30枚,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30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枚以上的,獎勵500至5000元。
(五)查禁、取締非法制販仿真槍、弩等管制物品窩點的,視情獎勵2000元至10000元。
(六)收繳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視情獎勵500元至5000元。
(七)查獲特別重大涉槍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槍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現實危害的,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舉報人貢獻情況予以重獎,最高可獎勵10萬元。
(八) 一次舉報情況涉及本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第六條????獎金的審批和發放。獎金由查辦該線索或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填報《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辦案單位提出獎勵意見,由市州、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經批準后,由審批公安機關發放獎金。舉報人向省公安廳舉報的,屬省公安廳直接查處的,由省公安廳給舉報人發放獎金;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的市州、縣市區公安機關查處的,由市州、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單位發放獎金。
第七條????獎金的領取。公安機關應在舉報案件查辦結案后,30天內辦理呈報、審批。審批后,獎金由審批公安機關5天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并要求舉報人出具“收款證明”;或者向舉報人本人銀行帳號轉賬。
第八條 ??舉報人保護。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的一切情況應當嚴格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違者,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懲罰。
第九條????獎勵經費管理。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偽造材料、騙取、冒領舉報獎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細化獎勵標準。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在舉報獎勵的定性、定標、審核、審批、授權、報銷、監督、檢查等方面對獎勵的組織實施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及要求。舉報獎勵的審核人對舉報獎勵內容及舉報人的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舉報獎勵的審批人應當對獎勵定性定標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獎勵的申請、批復、發放、資料保管等行為,應當遵守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