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31日10:18:20
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垣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長垣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長垣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管理,根據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編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計劃并通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加強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管控,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負屬地管理責任。具體負責規范鄉村規劃委員會、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自然資源和規劃所、綜合執法大隊等機構管理職能,指導監督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行使宅基地和自建房建設管理職能。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建設審批、風貌管控、建筑工匠管理、質量安全監管、施工技術指導、日常巡查、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前期服務等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代表村集體行使管理權。在公開、公平、公正前提下,落實執行宅基地資格權認定、使用分配、統計、閑置盤活利用和村民自建住房前期審查及建設過程監督等職能。
第二章??村莊規劃
第四條
根據農村人口現狀、區位條件和發展趨勢編制市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將村莊分為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整治改善、搬遷撤并五種類型,積極壯大集聚提升類、強化城郊融合類、深挖特色保護類、統籌整治改善類、穩步推進搬遷撤并類。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市域國土空間規劃、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抗災防災、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歷史文化傳承和人文風情等因素,合理確定村莊布局和規模,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在完善現有基礎性村莊規劃基礎上,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村莊規劃一經批準,要納入村規民約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
第六條
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村民自建住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位于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邊界內,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村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選址時,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和騰退區域,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給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采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選址,應當避讓蓄滯洪區等低洼地區,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鼓勵在村莊內部通過預留、置換、流轉、騰退等途徑,安排成方連片的建設用地,做為宅基地周轉區,以規整布局、多戶聯建的方式,實現建設一戶、騰退一戶,提高村莊建設用地利用率。
因村民自建住房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房屋,宅基地面積超過167平方米的,應當退出超占部分,超占部分退出位置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參照村莊規劃指定,超出部分不得以繳納有償使用費的形式繼續占用。原有宅基地已轉讓、出租或贈與他人的村民,不再分配宅基地。
第九條
村莊規劃要對
村民自建住房標準作出統一安排,原則上以層數不超過三層、檐口高度不超過10米的低層住宅為主。
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級組織)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后,納入村莊規劃。
第三章??申請審批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人身份應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經村集體表決賦予本村宅基地資格權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以戶為單位提出宅基地申請: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房:
(一)按照村莊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異址新建的;
(二)現有住房屬于危險房屋,需要原址翻建的;
(三)現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造成滅失的,需要
異址新建或原址翻建的;
(四)已取得不動產證,需要原址改擴建、翻建改善住房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指危險房屋,是指經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或D級,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農村房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三)未經賦予宅基地資格權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積超出333m2以上的;
(六)其他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二條
申請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自建住房書面申請。村民填寫《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和《宅基地建房示意圖》。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村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簽署意見,將《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宅基地建房示意圖》、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受理窗口。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申請村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收到村級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所進行實地核查。
(一)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查內容:
1.村級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戶一宅”和分戶標準;
3.宅基地選址布局、建設設計外觀風貌、房屋層數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4.宅基地多占、超占部分是否依法依規處理等。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審查內容:
1.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
2.是否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
3.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
(三)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符合條件和政策的,審查單位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內簽署審查意見,繪制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并將相關材料提交鄉鎮(街道)規劃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規劃委員會應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審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審批通過的,由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納入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審批檔案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上傳市農村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對審批沒有通過的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自批準之日起,超過1年未動工建設的,原批準手續自動作廢,村民如仍需建設的,需重新進行審批。對已批準但只建設房屋地基、圍墻或簡易房屋等占用宅基地行為,超過2年仍未按村莊規劃要求完成施工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視情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第四章 ?風貌管控
第十七條
村莊規劃應延續村莊傳統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建設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結合當地村民安居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點、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風貌等因素,召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及相關專家,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并根據社會發展及時更新,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村莊規劃等明確的建筑高度、層數、風貌管控要求,結合我市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以村為單位,選擇適宜的住宅設計風貌圖,并在便民服務窗口和村莊內進行展示,引導群眾按照住宅設計風貌圖進行建設。
第五章??建房管理
第二十條
經批準用地自建住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會同施工方,向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質量安全承諾書、施工人員信息及相關證件等資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出具《農村宅基地建房備案證明》,并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查驗放線,確定建房位置,繪制放線圖,與建房審批資料一并歸檔。村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查驗放線的,不得開工。
村民自建三層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經鄉鎮(街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后,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
村民是自建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負首要責任,應當接受鄉鎮(街道)和村級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民自建住房可選用政府免費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也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紙。鄉鎮(街道)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聘請建筑、結構等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制符合設計規范的圖紙,提供技術咨詢和權籍調查服務,并協助鄉鎮(街道)做好圖紙審核、施工監管、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前期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村民自建住房需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并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量、安全和保修責任。建設三層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須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參與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承攬村民自建住房施工的建筑工匠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須持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長垣市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在建房過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方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二十五條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應當向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申請竣工驗收。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所、技術人員,會同建房村民、施工負責人,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要求和質量要求等建設住房。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設置《農村住房永久性標牌》。
村民自建住房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所在鄉鎮(街道)不動產登記服務窗口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閑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六條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對閑置宅基地和住宅進行整理,因地制宜盤活利用,優先保障村民戶有所居。閑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園、果園、菜園、花園、文化廣場、村莊景觀,閑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館、圖書室、活動室等村民活動場所,對有利用價值的閑置住宅倡導開展農事體驗活動和發展文化旅游等鄉村產業。
第二十七條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民按照規劃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諾的時間無償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導,不定期對各鄉鎮(街道)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并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糾正,抽查結果納入鄉鎮(街道)績效考核。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辦公室要做好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監管和技術咨詢服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自建房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履行本轄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查處職責,要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查處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執法力量不足時,應根據違法類型,上報至有關部門要求聯合執法。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執法。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建設用地建造住宅的,由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執法。農戶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執法。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村民自建住房建設施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
提供有關資料。
(二)發現未按照批準事項進行建設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違法違規建筑處置。
(三)建設施工過程中,對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置。對無建筑工匠證或未進行施工備案的,責令立即停工;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止施工。
(四)發現既有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指導房屋使用人進行修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鄉鎮(街道)要及時向市政府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納入村規民約,依法管好宅基地。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明確村級協管員,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活動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據不整改的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二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依法提出申請并經有權機關審核辦理。對發現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行為,鄉鎮(街道)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審批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對不符合要求違規審批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的開工、竣工資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的;
(四)因監督管理、技術指導、日常巡查等工作履職不到位,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村民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手續,擅自開展自建住房建筑活動的;
(二)村民未按規定申請自建住房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自建住房投入使用的;
(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此前印發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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